上海金融法院23条细则出台加强投资者保护

时间:2019-07-23 15:01:22       来源:第一财经

无论是以市场导向询价、定价等模式,还是最严披露、最严退市等制度,都有赖于司法保障的大力支撑。

为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顺利运行,上海金融法院23日出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正式实施。

科创板首批公司挂牌上市交易,标志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重大改革任务正式落地。无论是以市场导向询价、定价等模式,还是最严披露、最严退市等制度,都有赖于司法保障的大力支撑。

《实施意见》分为6个方面23条详细内容。

首先,加强投资人保护,是证券法治的根本。《实施意见》提出4方面内容:要提高投资者参与诉讼能力,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关系,妥善审理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增资纠纷,精心审理涉外案件。

其中,《实施意见》第9条首次提出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范围,并进一步提高调查令的强制力;第10条则要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其次,科创板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因此,《实施意见》提出要保障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落实,通过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明确强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其中,《实施意见》第13条明确了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和责任范围,中介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因虚假陈述等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同时,《实施意见》还完善了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其中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的科创板案件范围,包括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等。

而基于涉科创板原告人数众多、地域分散、维权能力较弱等特点,要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其中,包括加强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和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几个方面。

此外,由于科创板案件执行标的额一般都很高,财产处置对上市公司影响很大,《实施意见》还将加从金融风险防控机制、直接责任人先行执行工作机制来加大案件执行力度。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不但是对此前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承接与落地,也是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科创中心建设的呼应。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将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海市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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